信息公開的機構與職責
第九條 集團將信息公開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信息公開工作的重大問題,積極穩妥地部署推進有關工作。
第十條 總部辦公室是信息公開工作的牽頭部門,負責指導督促集團部室、成員企業的信息公開工作。
(一)統籌協調推進集團信息公開工作,依法確定主動公開的信息清單,完善信息公開的工作機制、工作標準、評價機制,向華潤集團報告信息公開工作結果。
(二)負責集團外網新聞審定工作,指導總部部室、成員企業信息公開的內容、形式、程序。
(三)牽頭擬定不予公開信息的清單,牽頭對重大敏感信息發布前組織會審。
(四)推進信息公開載體建設,配合相關部室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
(五)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研討交流,開展業務檢查、工作指導和評價。
第十一條 總部相關部室負責提供、審核職責范圍內的相關信息,圍繞信息披露提供專業支持。
(一)法律合規部為信息公開工作提供法律支持與服務。
(二)智能與信息化部負責門戶網站等信息技術保障工作。
(三)各部室應建立本職能線信息員隊伍,并確定本部室的一名人員為信息工作聯絡人,具體負責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開展、協調和落實,解決和反映信息公開工作遇到的問題。信息公開工作聯絡人名單應報辦公室備案,聯絡人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將新聯絡人名單報備辦公室。
第十二條 成員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和集團信息公開要求,結合本企業性質和所處行業特點,細化本企業信息公開管理辦法。
(一)制定信息公開目錄,包括信息類別、名稱、內容概述等內容,并予以公開披露。
(二)披露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聯系方式、投訴途徑等內容。
(三)建立與總部辦公室的對口工作機構,明確分管領導和職責分工,建立日常和年度信息公開運行和管理機制,做好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運行工作,強化監督問責。
(四)成員企業應當確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員為信息公開工作聯絡人并報總部辦公室備案,聯絡人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將新聯絡人名單報備總部辦公室。
信息公開的方式與程序
第十三條 公開信息前必須進行保密審查。
(一)報送總部的信息標明公開屬性(標明可否在外網刊載)。
(二)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企業商密等不明確的事項,由集團保密辦組織審定,遇到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擬公開事項,要組織協調、聯合會商。
(三)對原本屬于集團內部的某些涉密或敏感信息,但確因實際工作需要公開或公開后具有良好的典型示范或教育宣貫意義的,可對該類信息經一定程序進行脫密處理,脫密信息經保密審查通過后予以公開。
第十四條 信息由信息來源部門和單位經辦人起草,按照公文審批流轉程序及保密審查要求完成審批簽發。
第十五條 超出授權范圍的重大信息披露須報集團主要領導批準。
第十六條 信息公開范圍、形式、時限和歸檔要求
(一)集團在官網上對信息公開的法定依據、信息范圍、公開形式、聯絡方式等進行公示。
(二)集團的信息通過公司網站、官微等渠道發布。
(三)集團選擇上市公司、成員企業官網上刊載的重大經營管理信息在集團網站予以披露。
(四)集團通過新聞發布會、公眾開放日、社會責任報告、ESG報告、投放正規媒體軟文廣告等形式,提升信息公開質量和水平,增強信息發布的針對性、時效性和權威性。
信息公開的監督與問責
第十七條 建立信息公開風險評估機制,對信息公開的內容、程序、載體和形式進行全方位風險評估,對發現的風險點及時整改,不斷優化完善信息公開工作機制。
第十八條 對企業信息公開工作開展情況適時進行督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總部辦公室責令糾正,消除負面影響,情節嚴重者由總部辦公室會同總部紀委辦公室對直接責任人及其主管領導依法依規予以處分或公開通報,涉及泄露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不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信息內容、信息公開目錄、信息公開投訴受理方式的。
(三)信息披露中弄虛作假、隱瞞實情、欺騙公眾,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四)非基于企業運營需要,通過公共媒體以外的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該公開的信息的。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為二級制度。
第二十條 本管理辦法由總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